首页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保险现金价值计算公式是什么(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不完全兑现保单现金价值的原因)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5 16:01:50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建立保险合同之后,会在保险合同中附有专门的保单价值表或现金价值表,如果没有现金价值表,也会在保险合同中对保单价值或现金价值加以说明。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客户交纳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平摊在保单上的经营管理成本后所剩下的价值。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明示的现金价值表,有的是以“千元保费”为单位,按年度逐渐递增具体的数额。有的则以“基本保费”为计算基数,按已经交费的不同年度,列出现金价值的具体数额。保险公司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主要是根据不同险种来确定的。

  保单现金价值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客户了解自己保单的实际财产价值,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客户可以用保单办理质押贷款。如,储蓄型重疾险、终生寿险、年金险等长期险种都具有现金价值,只要投保人缴费超过一年,保单就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保险公司计算现金价值的公式,是现金价值=保费*65%*(1-m/n),m为已生效的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这个公式用文字表述: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保险合同具有了现金价值,投保人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保人退还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个计算公式是根据精算原理设计的。目前国内的各保险公司对保单现金价值计算公式都是一致的。


由于保单现金价值是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退还的货币额度,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的储蓄资金。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内如果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则投保人取得的现金价值要少于已经交纳的保费。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开展业务必须支出的保单管理成本的扣除。保险公司运营需要成本,如广告费用、渠道费用、管理费用等,都需要分摊到每一个保单上。投保人在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必须将这些成本扣除,按剩余的货币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也就是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一般都附属在保险合同第一页。保单时间越长,现金价值就会越多。在正常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在合同中都是标明的,每一保单每年的现金价值都不同,随着年度的延长而逐渐递增,投保人可以对照保险合同查看对应年数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就是终止合同或退保或变更保额时变现的价值。

然而,保险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能否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或者结算货币价值呢?笔者所代理的五起退保案件证明:保险公司对退保人会采取各种办法阻止退保,如果阻止不了,就会在现金价值的结算一事上拒绝履行保单现金价值的结算义务。


孙某丽为儿女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ZG某寿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保了五份人身保险,因业务员向孙某丽承揽保险业务时允诺的一些条件虚假,孙某丽与众儿女协商后,决定对五份保险合同退保。

第一起案件:孙某丽于2015年2月25日投保《ZG某寿险公司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条款》,交费三年,共交费3万元。2021年4月16日孙某丽要求退保,保险公司答复:“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应退现金价值2.5万余元。”

该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的2.5%,对应日利率为0.006849%。”

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后的余额。保单生效后第四年以后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费为0。”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孙某丽的保单价值包括已经交纳的保费及最低保证利息。孙某丽的三笔交费均满4年,保险公司应该全额退还保费并按照最低保障利率支付利息共计33875.01元。

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玩弄了一个文字游戏,即每年的最低保障利息是按投保人交纳的实际保费计算的,还是按照每年的现金价值计算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这也是保险公司拒绝按已交保费总额计算最低保障利息,致使结算现金价值低于所交保费的重要原因。

第二起案件:孙某丽于2010年2月2日投保的《ZG某寿险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连续交费三年,共交费三万元。2021年4月16日孙某丽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只同意结算现金价值2.8万余元。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中可以计算的保单现金价值为43890.00元。

第三起案件:孙某丽于2015年3月18日投保的《ZG某寿险公司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连续交费5年,共计交费人民币5万元整。按保险合同中明示的每1000元标准保费的现金价值表计算,保单现金价值可计算为101835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结算现金价值4.5万余元。

第四起案件:孙某丽2015年3月20日投保《ZG某寿险公司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交费期5年,总计交费5万元。按照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计算,可计算现金价值94298.00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结算现金价值4.2万余元。

第五起案件:孙某丽2014年12月20日投保《ZG某寿险公司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连续交费3年,共计交费人民币3万元整。根据每1000元标准保费的现金价值表计算:保单现金价值67912.00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结算现金价值2.6万余元。


在这五起保单现金价值结算纠纷案件中,除第一起案件的现金价值是以“最低保障利率和交费满四年零取费”为计算标准的以外,其他四起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都是以“千元”为单位作为计算标准明示在保险合同之中。

其实,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明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是明确的,但为什么在投保人要求退保时会发生较大的计算数额差异呢?其实,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以“公司电脑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不合同会出差错”为理由,拒绝按照现金价值表进行结算。

因为,合同中虽然载明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千元”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但双方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和退保时的收费标准。根据民事审判原则和司法解释,民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应该按有利于非制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理解执行。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交纳保费在三年以内退保,实际结算的保单现金价值仅为所交保费的60-90%,只有实际交费满4年以后才能保值或者增值。年头越多,增值越多,以鼓励投保人不提前退保。

然而,保险公司在遇到退保情形时,竟然能够提出若干理由不履行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其实就是利用投保人不可能精心研究保险合同,而故意设置的一些模糊性条款,以待发生退保行为时,减少现金价值的支出,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这五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法对扣除五份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做出合理的解释,只是进行法庭上无理由的缠诉。最后,保险公司通过法院避开原告律师,直接与孙某丽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按孙某丽实际交纳的保费全额退款,致使案件调解结案。由于五起案件中的保险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保险企业,该公司在此案中反映出来的利用保单现金价值结算的模糊条款给投保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该引起投保人的广泛注意。

相关文章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方乐百科 琼ICP备2024039828号-16